我于2011年11月25日在鄭州市園田路正商地產項目朝陽小區買一門面房(現房),約定返租2年,交房日期應是2013年3月2日, 并簽有物業服務協議,約定了交房所需要各項費用,包括裝修保證金1000元。2013年3月初,我在正商地產公司辦好交房介紹信,到朝陽物業辦理交房,卻被告知保證金需要5000元,我拿出合同,物業公司王經理說不管合同、協議,這是公司規定,讓她出示公司規定她說口頭通知,我繳納了物業費,垃圾清運費,但裝修保證金不交5000元,物業公司不給鑰匙,不辦理交房手續。這種不依法、不按合同辦事,利用自己權力、公司單方面規定、通知等霸道行事的做風應當被狠狠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