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元順在2010年11月7日與哈爾濱宏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建成家園小區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書”并交全額房款:302200元,約定進戶時間:2011年6月30日前進戶,如延期90日后未進戶購房人有權要求退房退款并賠償違約金,并約定2012年12月30日前辦理房產證。結果開發商違約沒有按期進戶,也辦不了產權證,這期間多次找該公司法人:張洪年:13804538228,及經理:宋宇:13904517122,說退房可以但退錢沒有,房子賣得不好沒錢,最后答應到2012年底給退錢,可到了2012年底再去找還說沒有錢。后來到房產交易所咨詢該項目根本沒有手續,辦不了房產證。交的房款只有收據,沒有發票,開發商這是欺騙,欺詐行為,不但應該退還我房款及包賠損失,還應該受到有關行政機關的嚴厲處罰,不給發票是否屬于偷漏稅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