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萬科城市風景四期買了房子,13年年初(農歷一個月左右過年的時間通知收樓,不得不說,萬科太狡猾了)發了收樓快遞和電話,我在3月9日及3月16日兩次到萬科提交了《客戶裝修整改意見》,也就是在還未收樓(準業主,買受人的身份)的情況下,萬科開始征收物業管理費。 我想提醒一下萬科物業or萬科開發商,是否違反了政府部門相關管理規定: 根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已出售的物業,自交付業主之日起,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業主收取全額管理費用。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兩個物管條例明確規定了,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物業,由開發商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資金。 現本人提出:退還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萬科胡亂扣掉的物業管理費。 鑒于萬科一貫的處理方式,在貼子里留個客訴電話,然后業主聯系不聯系或聯系之后有沒有效果,都不在貼子里顯示了,本人先留個電話:13790720808,希望萬科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