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洛陽聯華興宇置業有限公司的投訴 本人于2013年2月3日與洛陽聯華興宇置業有限公司簽訂購買洛陽上海灘華府(興豫花苑)2#-2-2402商品房的認購書,并支付定金三萬元。但其后本人通過網絡得知該地塊房產存在土地糾紛,將來無法為業主辦理土地證。帶著這一重大疑問,本人隨即與洛陽聯華興宇置業有限公司多次交涉,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均表示電話里不能說,一定要我面談。當我提出要與該公司負責人交涉時,一位據稱是總負責人的鐘姓男士在電話里聲稱該商品房五證齊全、是沒有問題的,并向我宣讀了購買該商品房的格式合同,承諾在交房后90日內保證業主拿到房地產權屬證書,并稱該“房地產權屬證書”同時包括《房產證》與《土地證》。但當我提出要在購房合同里寫明保證《房產證》與《土地證》同時在交房后90日內交給業主、否則要求退房時,該男士卻言辭拒絕,表示他們“絕不會把任何個人的要求加進購房合同里”。而當我表明如果他們不把我的要求加進購房合同里就要投訴時,該男士竟立刻堅決地說:“那你就投訴吧!” 本人現在鄭重提出要求:1. 洛陽聯華興宇置業有限公司應當為其無理言行向本人書面道歉。2.無條件退房,并全額退還定金。3.本人保留繼續上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