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年度,因供暖溫度太低,我要求物業退部分取暖費,無果。2012-2013年度供暖前,物業貼出通知,今年供暖溫度過低,可按比例降低繳費(無具體標準),我未交取暖費。物業曾在鍋爐運轉時進戶測溫度(感應式溫度計),我家有三次,一次14度,余兩次均為11度,而我家煤油溫度計為8-10度,相差3-4度,此后物業再未與我協商,直接停電、停水,后經投訴才解決。 今天,物業再次不給買電,要求補繳取暖費。我想知道,一般供暖溫度在11度以下應如何繳費,14度以下如何繳費?現供暖已結束,該問題不知向哪兒反應,誰能為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