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2012年7月3日,我和我母親在鏈家地產牡丹園店與房主(張鐵良)簽署二手房定金協議,該房屋座落在學院路乙10號樓,而房產證上注明房屋座落在北太平莊路8號樓,鏈家地產牡丹園店未行告知義務。另:該二手房為兄妹四人所有,但當時只有張鐵良一人在場與我們簽署協議,并未持有其他兄妹3人的授權委托書,鏈家地產牡丹園店亦未行使監督責任。 簽署完定金協議后,我母親得知,該房附近有一核物理實驗室,出于安全考慮,我們決定不買此房,要求房主退還2萬元定金。但房主拒不退款,鏈家地產牡丹園店未對此房進行應有的調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目前我家的狀況不好,我父親癱瘓在床,我弟弟無業,現在又被汽車撞傷,躺在醫院。這2萬元對我們的家庭來說非常重要,我們強烈要求鏈家地產牡丹園店賠償我們的損失,懇請您能為我們作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