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9月4日到上述公司看房,售樓小姐帶我看了第9棟2單元樓梯房701(加車庫實為八樓),在她的大量游說下我們于當天簽訂了定房協議并繳了現金3000元,在簽協議時他們的售樓部吳經理說701已經賣了,然后他說702跟701一模一樣要我們買702,當時我信以為真在沒有去702實地看房的情況下直接簽了702,簽完后我們突然想到要去看一下房子,結果看到的702的下水管安裝跟之前看的701不同(下水管跟地漏相隔一個陽臺,如果下雨水要淌過陽臺),對此我們不滿意提出要之前的701,但他們吳經理說701真的已經賣出去了換不了,并且承諾水管問題他們可以負責處理,看著是熟人介紹的我再一次天真的答應了。然后我看到房子實際是第八層就問能不能辦到房產證,吳經理非常肯定的說可以!第二天也就是9月5日我們就付了房子的首付款48000元加之前的訂金3000元共51000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總房款共111000元,由于自己缺乏經驗加上合同意識也不強當時根本沒怎么看清合同條款就草率的簽了字(簽合同的時候完全是他們的售樓小姐單方面填寫,跟我們沒有任何商量,我們只負責簽名)合同約定2012年10月1日付清剩下的60000元。在接下來的日子里我通過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發現了諸多霸王條款,例如:出賣人不能在房子交付后180天幫買受人辦理并交付房地產權屬證書時要求買受人不能退房只是按已付房價款的0.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等很多不公平的霸王條款,(簽合同時水電開戶加房產證共9000元是他們算出來的并承諾由他們來辦理的),但這9000元錢并沒有寫進合同,之前他們承諾的水管處理問題也沒有寫進合同,我一想這些不都成了口頭承諾?這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也就是說我拿不到房產證他們賠我220元錢了事,我越看越不對勁為此條款我去問過吳經理并提出過退房他們以房子已到房產局備案為由直接拒絕了,由于本人年底結婚很忙加上合同有問題并沒有按照合同的日期付清房款,期間也沒有接到他們的催款電話。考慮到剛過完年去找人家談退房不合適2013年正月15后我才去跟他們交涉退房的事,一開始說可以退但要全部房款10%的違約金后來就直接說不能退,反復幾次交涉后至今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