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月5日與北京光宇置地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代理協議,委托其將北京朝陽區卡夫卡小區一套房子(毛坯房)出租,光宇置地將房子租給一名王先生,簽訂兩年合同,租金為1500元/月。王先生將房子進行了簡單裝修并入住。應準備將房子出售,于2012年12月9日與光宇置地解除代理協議,并協議賠付租房者王先生13000元裝修款,王先生要在2013年1月5日前退房。但光宇置地并未將13000元如約支付給王先生,只是以其他理由要求王先生無償退房,但王先生不愿意,要求賠付20000元才肯搬離。目前中介公司光宇置地一直逃避,不愿出面協調,也不愿把13000元還給我,造成雙方糾纏不斷。所以請求工商部門出面協調此事,光宇置地賠付這多余的7000元,并賠償我經濟損失。 本人也到朝陽區建委查,光宇置地無營業執照,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