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9月24日從北京住福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處租賃位于朝陽區來廣營紅軍營路來北家園4號樓住房1套,該公司現場人員劉東海(1338115****),趙娟娟,馬明。 合同簽訂一年,期限從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當日繳納第一季度房租8400元,中介費1400元,押金2800元,衛生費730元,共計13330元(僅有收據無發票)。合同約定2013年11月24日提前繳納第二季度租金8400元。 本人于2013年11月30日至北京住福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昌平區北方明珠大廈3號樓1901室辦公地點繳納第二季度房租8400元,該公司員工趙娟娟接待。該公司員工趙娟娟表示,因本人已超過交款期限5天,屬于合同違約,需繳納2個月的違約金共計5600元,因本人對違約金的收取表示異議,趙娟娟拒絕收取第二季度房租8400元。后與該公司經理劉東海、竇某(1801005****)多次溝通,對方仍堅持收取違約金,但表示可以減免至4000元,如果本人不安要求繳納將強行進屋、換鎖、收房。 本人對該公司的要求表示異議,不同意強行收房。同時表示隨時可以繳納第二季度的房租,對合同條款及違約金有異議的部分,可以至朝陽區法院奧運村法庭協商解決,但對方經理劉東海、竇某表示反對。 以上情況全部屬實,申請代為協調、解決,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