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27日和吉林市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當時房子還沒建設,簽訂時候是期房,房子經過兩年時間的建設,于2013年12月26日竣工并通知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房子在2011年9月27日簽的協議中面積為106㎡,而在2013年12月26辦理入住費時發現面積則變為112㎡,增大了6平方米左右(開發商未明確增大的是住戶面積還是公攤面積),開發商在編制入住費明細時發現有非強制性收取的費用,而且還發現在收取入住費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國家規定如下: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此開發商未按照上述有關規定收取,開發商要求住戶將增大的6㎡面積全額收取相關費用。請相關領導給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