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9月5日到湖南省長沙市紅星美凱龍連天紅家具店訂購墨西哥微凹黃檀圈椅三件套,支付全額貨款15401元。當日轉賬付款,次日到店面簽訂《家具買賣合同》,約定訂貨期3-5個月。12月7日,向長沙紅星美凱龍店面咨詢家具制作情況,店面稱原材料不足,無法在5個月內交貨,店員稱“公司回復您的貨預計明年7月份到貨,如果當地海關放松的話,有可能會提前。”其店面無法給我具體確切的交貨日期,于是我提出退貨申請,要求按照該公司12月7日的掛牌價17608.8元進行全額退款。該店面以合同沒有約定為由,僅同意按照15401元進行退款。12月9日,我到長沙紅星美凱龍店面辦理了退款手續,員工承諾15個工作日退款。12月27日,我向店面咨詢退款事宜,店面承諾盡量爭取當日退款,最遲下周一退款。12月30日連天紅公司仍然沒有退款,我再次咨詢該公司,沒有具體答復,答應過問一下。我認為福建莆田市映日家具有限公司(連天紅家具)提供的《逾期交貨違約金的賠償規定》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極大損害了消費者正當利益,而且多次違反合同約定,要求辦理正常退款,具體理由如下: 1、消費者提前交納的全額貨款,實際上消費者理解為“定金”意義,該公司卻在合同中約定為2%的訂金和98%的貨款,規避廠家責任; 2、該公司在賠償數額基數確認時,單方面從廠家利益考慮,完全沒有考慮“商品上漲因素”,比如我所預定產品,交款后三個月已經在官網和店面漲價2207元,其漲價的額度遠遠超過其《賠償規定》所約定:5個月后違約金按原款的半年利率3倍計算(據初步測算僅705元),11月后違約金按原款15%計算(僅1540.1元),這是明顯的不公平條款,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正當權利。試舉例,如消費者在該公司訂購20萬元紅木家具,11個月后該紅木家具已經漲價到30萬元,而廠家卻可以支付23萬元不交貨了事,這真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 3、該公司在紅木原材料都不能保證庫存的情況下,收取消費者全額貨款,甚至在3個月后仍稱原材料緊張,無法確認最終收貨時間,同意退還貨款和按照合同違約賠款,這是對消費者的極端不負責任,我甚至可以懷疑,是不是打著“紅木家具買賣”的幌子,按11個月15%的利率進行融資。 鑒于以上披露的種種情況,連天紅公司完全沒有誠意和能力履行3-5個月交貨的承諾,卻仍在媒體和店面大肆宣傳和收取貨款,且辦理退款手續仍然多次違約,特請有關職能部門介入調查,我的訴求如下: 一、承諾在訂購之日起5個月(2014年2月4日前)按時交貨; 二、如果確認5個月內不能按時交貨,也不能確定最終交貨時間,協商進行退款,申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賠償: 1、全額退還我交納的貨款,并按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利率進行補償; 2、按照退款時店面產品升值后的價格進行補差; 3、賠償交通費、誤工費1000元; 三、為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我強烈要求,工商部門對該廠家擬定賠償條款進行審查,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并加大對廠家預收貨款的監管力度,對違規者進行嚴格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