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房主與北京魯鑫利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在該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主所有的位于豐臺區豐橋路7號院7-5-1304房產委托被告對外進行出租,對外委托出租的期限為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并由被告分八次向乙方支付租金。因“北京魯鑫利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未能按時(2013年9月10日)支付該合同第4條約定的第三次租金16500元,房主多次催要無果,因此提出解除合約。但被告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解除合同。無奈之下于2013年10月26日在北京魯鑫利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代理人劉某恫嚇并威脅下,無奈與該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其協議約定,“第三季度租金由16500元降至10000元,原合同不變,被告(乙方)按原合同支付第四次租金,乙方如未按期支付達3日,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終止合同”。但截止到2014年1月3日,經房主多次催促劉某仍未支付2013年12月10日應支付的第四次租金。該公司不僅貪賴我房主的租金,更有甚者,對租戶更是變本加厲。原本我們房主已經繳納了物業費,但劉某還強行收繳租戶的物業費,管理費,垃圾費等等,收費名目可謂是花樣翻新,奇招百出;并規定房租提前至少一個月繳納,如果不安約定期限繳納房租,每超愈一天罰款100元。北京魯鑫利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一面貪賴房主的租金,另一面克扣租戶房租,其奸商加流氓之本色,體現的淋漓盡致! 按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其行為已經滿足了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但該公司的一位很胖的女“會計”和劉某揚言“你愛上哪告就上哪告,要錢沒有,你要解除合同就得付我違約金!” 如此流氓行為,真真讓我等平民百姓欲哭無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