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本人認購被投訴人投資開發樓盤富地廣場中央公館的預售商品房,已支付定金人民幣3萬元整并簽訂認購協議。 于2014年01月12日,按照認購協議書前往富地廣場中央公館銷售中心履約-支付首付款并簽訂《買賣合同》。但在簽訂合同前被投訴人方要求先支付首付款后晚些再簽訂《買賣合同》,因要求無理,本人提出先閱讀一下合同。 才知需簽訂政府指導的《房屋買賣合同》外還需簽訂全篇霸王條款的《補充協議》,并且《補充協議》與《房屋買賣合同》不符的按《補充協議》執行。 因被投訴人的《補充協議》所有條款均違背了公平公正的買賣原則,并且嚴重維護賣房者(被投訴人)利益且剝奪買房者(投訴人)合法權利,且《補充協議》未公示,《認購協議書》也未提及。 因此本人于當日提出協商: 1.不簽訂《補充協議》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約,或雙方協商修改《補充協議》中霸王條款后繼續履約。 2.或退還投訴人定金人民幣3萬元正,不履約,解除認購協議。 在當天與被投資人工作人員鞏某(自稱)、銷售郭某(自稱)、郭某上級主管、郭某上級經理、銷售主管等協商解決問題。僵持不下后投訴人工作人員要求上報領導審批不簽《補充協議》事項等上述事項。 次日接到銷售員郭某主管電話告知不可不簽《補充協議》并且不可更改,定金不予退還的無理答復。 事后投訴人多次與被投訴人交涉協商無果,被投訴人無誠意且依然漠視投訴人合法權利,拒絕投訴人行駛應有合法權利,萬般無奈,投訴人懇請政府有關機關能制止被投訴人的侵害消費者的行為,并責令被投訴人對投訴人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被投訴人在買賣行為中,未公示補充協議且在認購協議中僅寫有簽訂《買賣合同》事項,誤導投訴人,被投訴人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且拒絕被投訴人合理要求,蠻橫無理,有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無以復加,法律的權威蕩然無存。在一個法治國家,這種行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投訴人下定決心:維權到底。 附件:《補充協議》 可提供證據:照片,錄音,錄像,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