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8月2日在開發區東晶國際花園售樓處簽定4#502室房屋銷售合同一份(2013031467),合同簽訂后,我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按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于2013年9月2日將房屋交付給我,但并未能按合同約定向我交付房屋,2013年9月11日,在我的催促下向售樓處借了鑰匙到購買的房屋內察看,發現房屋嚴重漏水,并且已經流到了樓下已裝修好的房子里(樓上樓下水已關)根本不符合交付的條件,本人當即通知售樓處張小姐,要求退房,回復先進行維修,修不好再說。 之后,本人多次到房屋內查看,發現: 經維修后,2013年10月8日發現相同的地方仍然漏水,再次通知維修; 2014年1月12日察看發現還是同樣的地方漏水,貴公司再次聯系維修; 2014年2月7日小雨,發現漏水點更加多更加嚴重。 本人認為,此房屋存在嚴重漏水的質量問題,根本無法居住生活,開發商經多次維修仍未能修復,導致遲遲無法按合同約定交付合格房屋,根據合同約定,逾期交房超過90天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本人正式通知開發商,因遲遲未能按合同約定交付合同房屋,本人依法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不同意,口頭回復會修好的。致此已延期半年未能交房使用,損失重大,開發商也不給予有效的回復。請有關領導能介入,幫助弱勢的購房者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