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2月5日與云夢縣房地產公司華豐小區項目部負責人袁祥仁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上約定了房屋單價及交付時間,以及辦理二證證費用由購房戶承擔。可開發商由于其自身原因延期2年至2010年8月才交付房屋,至2013年8月才將兩證辦好,可辦好后并不交付給我,其理由就是費用沒交齊,但要其提供向國家交費的有效票據時其拒不提供,只是拿出一個讓人無法理解的數字,沒有任何依據就拒給兩證。合同上寫得很清楚,辦證費用由買房戶承擔,先期交的費用多退少補,但為什么不按合同辦?這種情況在我們縣級城市還不少,很多人一是不懂法律,二是懼怕開發商黑白兩道的壓力只好息事寧人,我相信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