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武漢輝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簽訂房屋裝修合同,工期從2014年1月1日開始,2014年4月16日結束,期間多次采用欺騙、不聯系、不理睬等手段無故拖延工期,在2014年4月11日完工無望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補充協議,將工期延長至2014年4月21日,但目前其再次采用不聯系不理睬的方式拒絕履行合同義務。請求能強制執行合同義務并賠償延期損失。
本人與武漢輝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簽訂房屋裝修合同,工期從2014年1月1日開始,2014年4月16日結束,期間多次采用欺騙、不聯系、不理睬等手段無故拖延工期,在2014年4月11日完工無望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補充協議,將工期延長至2014年4月21日,但目前其再次采用不聯系不理睬的方式拒絕履行合同義務。請求能強制執行合同義務并賠償延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