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移動客戶,2013年12月12日(移動公司10086服務人員告訴我,他們的系統錄入日期為12月15日),在東阿縣劉集移動營業廳和移動公司簽訂了月消費50元的消費協議,合同期為兩年,依照合同法我的合同生效期應為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合同期內,應為以每月12日為一個結算話費月,我正是按照這當月12日至次月12日進行消費的,而移動公司卻以每月的1日至月底為一個結算月,進行話費結算,無故扣除我的消費不足的部分,僅2月份就補收我話費23.45元。以上有移動公司的查詢短信為證。為此,我投訴中國移動通訊公司山東公司合同違約。投訴人:李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