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2013年8月辦理電信4M寬帶E9套餐續約,辦理的是包年服務,一次繳清所有費用1400余元,送機并分12個月返還各項話費預存款。但現在才過6個月系統卻提示已經欠費,經查詢才發現贈送的話費分24個月返還。由于當時是業務人員主動聯系并上門,沒有提供續約合同,只提供一張發票。可是目前不存在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合約,卻需要我去執行一個電信擅自更改的2年期套餐,而且需要多繳納額外費用。電信通過這種隱瞞和規避的方式欺詐客戶,投訴后又將責任推卸給員工。現在按照電信的霸王條約,解除合約我得不到賠償還要負擔解約責任,不解約還要多承擔遠高于市場普通價格的寬帶價格(電信自己的8M同等套餐都不用1400了,我如果繼續繳費相當于1年2000多)。這種欺詐的行為簡直令人發指。強烈要求電信將合約改回正常的時間范圍,即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并不得再征收額外費用。要么就無條件解除合約返還剩余合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