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號在浙江溫州樂清市虹橋鎮育紅路20號購買一臺全新原封的蘋果筆記本電腦,售價6588元整 于8月31號查詢到該機器是2018年7月25號就是已經激活過的機器,比我購買日期提早了整整20天。并在2018年9月1號電話咨詢商家,(商家座機電話 0577-61359776)商家在電話里要求我在微信里票據和機器序列號發給商家核實, 我立刻通過微信方式把所需資料通過圖片和文字方式發送給商家,經商家核實后通過電話告訴我,并且承認該機器存在激活提前的問題,和這是他們供應商的問題跟他們沒有關系。
提供我幾種解決方案。
一 賠償400元
二 更換機器但是里面的附件比如充電器什么不更換。 這兩種方案我都不接受! 我6588元買來的是全新全原的機器賣家給我一個二手的電腦當新的存在欺詐,給我換一個電腦 但是附件不換,這也說不過去 機器都是二手的,我怎么保證他給我的附件是全新全原的。 按照消費保護法,
我要求退一賠三,商家存在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