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去當地聯通公司營業廳改套餐,沈月芳幫本人處理過號碼問題,承諾任何聯通業務問題找她處理,去營業廳海報宣傳169套餐,表示本人的199套餐無法改低資費,告知無法辦理,我再三懇求,果斷說沒有辦法,次月本人聯系長興營業廳另一個工作人員章云云,經溝通明確可以申請,于第二次12月20號再次前往辦理成功169套餐,為改套餐多次前往營業廳,并從武漢趕在月底前回來辦理,F我投訴聯通員工沈月芳因之前給我處理問題有過分歧故意不讓我自由選擇套餐,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以個人情緒處理影響用戶正常辦理的權利,請求從新核實她是否適合現有崗位,并承擔我不必要的多次前往營業廳的全部責任。聯系15557228818 回復內容:2018-12-26 00:29:27 消費者:根據工信部條例符合以下幾點,①電信業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推諉和拒絕用戶的開通、變更套餐或中止電信業務,②電信業務經營者出現消費歧視的情況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拖延、推諉和拒絕的不作為態度,歧視消費者,③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在本企業同一本地網營業區(或業務區)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證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用戶對資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利。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用戶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綜合上所有中聯 屬于不履行電信條例,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涉嫌價格欺詐,歧視用戶,只承諾不提供服務,現舉報人依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號)《電信服務規范》向工信部同志記舉報湖州長興聯通相關業務負責領導沈月芳推諉和拒絕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