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東方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前身為諸暨世紀東方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環保),在2011年5月18日,與我方簽訂了一份合同款為3600元的網站制作合同。按照原則,我方在制作網站之前是必須收取一部分定金的,但是當時東方環保負責洽談的人員孫先生說,東方環保是大公司,大集團,這么點錢是不會不給的。我方充分相信東方環保是不會不付錢的,所以就在孫先生的要求下,去掉了合同中的預付款條款,在沒有收取任何定金的情況下,就按照東方環保的要求開始為其制作網站。網站如期完成制作后,我方協調孫先生做好網站的后期修改工作和資料添加工作,并在孫先生的要求下,開具收款發票。可是在開具發票之后,一直沒收到東方環保的合同款。我方也一直在催收,但是東方環保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直到東方環保公司搬遷至杭州,也沒有按照合同付款給我方,這中間我方曾第二次按照孫先生的要求開具收款發票。自從東方環保公司搬遷至杭州之后,東方環保又在杭州找另外一家網絡公司重新制作了網站,并且說過在給這家網絡公司付款的時候,一起把我方的合同款付給我方,但是東方環保再次食言。我方一直在和孫先生溝通催款,但是孫先生一直以領導不予批準為由,無期限拖延。鑒于此種情況,我方認為追回合同款的希望極其渺茫,對于這樣徒有其表,言而無信的公司、集團,我方必須將其不講誠信、不重合同的行為公示于眾,希望同行能從中汲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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