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靜寧縣原建筑集團公司建工花園新一號、二號樓團體住戶。現將我們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的有關情況反映如下: 該商品房是由靜寧縣建筑集團七0三項目部于2006年開工修建,大部分住戶于2010年入住。2011年4月初,七0三項目部通知我們辦理住房結算手續,并交接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部分住戶領到兩證后發現,我們的兩證中存在以下兩個疑點:(1).土地使用證取得方式(類型)均屬“劃撥”;(2).無土地使用年限。據部分住戶反映,他們在銀行辦理貸款等手續時,銀行均以土地使用證是劃撥土地不予受理。經我們咨詢相關部門后認為:(1. 合法的商品房土地取得方式均為“出讓”,使用年限為70年;(2劃撥土地不能建商品房。事后,我們團體住戶與靜寧建筑集團公司七0三項目部多次交涉,要求其變更兩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類型)。他們的答復是該項目部已于2003年向國土局交納了“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各項費用,手續齊全,合理合法,至于我們的兩證上存在的問題應屬于土地部門的責任,我們公司無權無責過問此事。 我們全體住戶認為,七0三項目部與我們住戶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8號《商品房銷售處理辦法》。當時我們購買該房屋時售價均市場最高價,(如2006年底三樓為1780元每平方米)。七0三項目部在與我們住戶簽訂購房合同時未告知該房屋的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屬于“劃撥”,該公司的這種售房行為屬于欺騙行為。 我們全體住戶懇請你們能為我們調查這件事,為我們解決兩證的事情,我們全體住戶將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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