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強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南路279號淮海279)與該店崔經理簽訂婚慶酒宴協議,3588每桌,共十桌,付定金5000元整,預定時間2013年9月21日,后因個人安排變更,導致雙方協商合同變更為2014年5月18日,該經理未經協商,私自把2014年5月18日這天安排給其他客戶,并致電給我讓我更改婚慶時間,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同時對餐飲服務行業影響惡劣,請相關部門領導予以查實,并給與應有的處罰。
本人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強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南路279號淮海279)與該店崔經理簽訂婚慶酒宴協議,3588每桌,共十桌,付定金5000元整,預定時間2013年9月21日,后因個人安排變更,導致雙方協商合同變更為2014年5月18日,該經理未經協商,私自把2014年5月18日這天安排給其他客戶,并致電給我讓我更改婚慶時間,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同時對餐飲服務行業影響惡劣,請相關部門領導予以查實,并給與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