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一號店欺詐消費者 | |
投訴目標:一號店 | 投 訴 人:胡女士 |
投訴時間:2014-06-23 | 投訴地區:上海市 |
訂單號:140506RVUQMN 訂單號:140505RVFEXV 以上訂單分別于5/5和5/6下單并第一時間付款,至今仍然未發貨。 5/8下午 商家單方面發短信通知,由于商家系統等問題,將不予發貨。 5/8下午 收到短信后第一時間聯系一號店客服,要求發貨。 5/9晚上 收到一號店客服回電,表示由于商家的原因不能發貨,要求我取消訂單。我拒絕取消訂單,并要求發貨,一號店客服表示她會繼續協調。 5/12下午 收到一號店客服回電,表示目前只給我一個選擇就是除我支付費用外2個訂單多退我¥20。 我表示無法接受,我要求發貨。(貴司以何種立場來要求買家必須只能按照你的要求來,在這件事上我們完全沒有任何過錯。你們和商家才是過錯方)。客服表示她關于我的要求會和商家再次協商。 之后經過長達49天的扯皮,一號店到目前為止: 客服經理7688承認了我所說的:確實存在給替他同樣訂單的客戶退了41.4+13/單,也確認了,我是正常下單2單是2回事,是應該分開處理的。但是表示他們給本人的賠償標準只能按照20賠償+13郵費/單。 對于以上問題我做了如下調查: 1.關于歌芙旗艦店,實際所有人為:深圳市森米商貿有限公司,所銷售的所有商品沒有歌芙這個牌子~而歌芙品牌是做居家服的。 2.在我們買這款包的時候標價為¥139上面有一行參考價格¥599,但是查證下來,深圳市森米商貿有限公司所出售的同樣材質類似規格在阿里巴巴上從2014年一月到目前為止沒有超過¥85. 3.我5/5及5/6分別在一號店下單購買的這兩款包包,于當天第一時間付款,但是到目前為止商家完全沒有聯系過我,一號店拒絕發貨。 以上本人認為一號店及其商家欺詐消費者,并且存在價格欺詐。 要求按照消法第55條賠償最低500 法律依據如下: 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第3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