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淘寶凡友科技自己發錯貨還拒絕退款 | |
投訴目標:淘寶 | 投 訴 人:龍先生 |
投訴時間:2014-04-11 | 投訴地區:廣東省 |
我于4月5日在淘寶凡友科技(http://shop63870481.taobao.com/index.htm?spm=a1z10.1.w5002-5485385013.2.J7Nw3h)店購買了一臺步步高vivo x510t(移動版)手機(淘寶訂單號:601676195599248),于4月8日收到貨物,收到我馬上發現商家發得產品錯誤,他給我發的是vivo x510w(聯通版),我便馬上與商家溝通,商家竟然態度蠻橫,說是我自己沒有選擇對型號,需要我自己承擔來回運費,我當然不愿意,于是溝通沒有結果,我便選擇了退貨。但今天對方已經收到退貨,仍然拒絕退回我的資金。我打電話給淘寶客服溝通,淘寶方也以對方有10天反應期為理由,不予處理。現通過此渠道予以投訴,希望能得到馬上處理。 對方異議如下: 1,對方認為他已經說明型號,而我未做出正確選擇。我認為: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對方將vivo x510t、vivo x510w兩個完全不能替代的商品作為一件商品銷售,且未有供購買者選擇不同型號之標示,此責任應完全由產品銷售方淘寶凡友科技承擔。 2,對方認為他說出售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所以來回運費應由我來支付。我認為:雖然依照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退回運費應當由我承擔,但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對方再未征求我意見的情況下,選擇自己決定發一種商品給我,而發來的商品不符合我所需要,應屬有問題產品,所以運費仍應由淘寶凡友科技承擔。 終上所述,對方應該在收到退貨后依規馬上返還我的購機資金1800元及退回運費12元,共計1812元。但對方不經不退回運費,甚至連購機資金仍不肯退回,已構成對我資金的非法侵占。 希望能通過此平臺,要求淘寶凡友科技馬山返還我的購機款及運費1812元,并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