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期間,偷偷把運費調整為100元,之前加購物車的59元的商品,結算時變成159元。 雙11大部分人都是全選購物車付款,店家用這個方式騙取錢財并拒不承認。 付款后當天要求退款處理,不予答復推遲到第二天,第二天說已經(jīng)發(fā)貨必須支付100元運費,拒絕出示快遞費用單、拒絕全額退款。 事后用另一個淘寶賬號詢問該店客服,客服說運費100的東西是不發(fā)貨的(詳情見圖片)。既然不發(fā)貨,為什么要我支付100元的快遞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十五條 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因為店家行為已經(jīng)涉及欺詐并屢次拒絕承擔責任,我申請三倍賠償也就是477元。貨物快遞我已聯(lián)系快遞公司,早已原路退回店家,店家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