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虛設獎勵引誘消費者上當
要求該中心返還“定金”
2009年12月27日我帶孩子參加北京華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簡稱華恒教育)留學咨詢會,該中心給我們一份《獲獎證明》,內容為“恭喜您獲得由北京華恒教育文化交流中心主辦的‘2010美國名校留學盛典’特設獎項四等獎——留美獎學金備用金3000元人民幣。在委托華恒教育辦理留學時可憑此沖抵同等金額的服務費。”
該中心人員稱須現場簽訂《留學中介委托服務合同》,我們說尚未決定是否赴美留學需要一段時間考慮。工作人員就動員我們交幾百元定金“獲獎證明”時效可以延長半個月,并讓我們在印好的《出國留學服務委托意向書》上簽字,在此情況下我們交了300元。第二天我們考慮到孩子短期內不適合出國留學,就到華恒教育的辦公處表示放棄“獎勵”,要求退回所交的300元。該中心人員則改口說此獎勵時效可延長到2012年12月31日,在這期間如果考慮留學仍然有效,所以沒有退錢,而是在《出國留學服務委托意向書》上添加了批注。
現在兩年過去了,我們根據孩子的意愿決定暫不考慮去美國留學,故于2012年2月20日再次到華恒教育辦公處表明我們的意愿,要求退還所交的300元。
但是該中心一位叫周漢杰的負責人答復說,我們當時交的是“留學服務費”“定金”,法律規定“定金”不予退還。
我們提出:當時工作人員告訴我們所交300元只是為延長《獲獎證明》時效,雙方并沒有洽商“留學服務”事項,更沒有達成協議,所交300元并不是對“留學服務”的擔保,因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定金”。我們自愿放棄所謂的“獎勵”,發獎方無權強迫我們接受,也無權占有為延長《獲獎證明》時效而交的300元。
周漢杰稱不認同我們的意見,說你們愿意去找工商或法院隨便。
為解決此事,經查閱有關法律規定,我認為該中心所為于法無據,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1、華恒教育設定的所謂“定金”是無效的
根據我國《擔保法》,定金是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是相對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華恒教育并沒有就留學中介服務與我們進行過協商,也沒有告知留學服務的內容和收費標準,沒與我們達成任何“留學服務”的協議,所以我們與華恒教育之間不存在委托其提供“留學服務”的主合同關系,也不存在擔保該合同的所謂“留學服務費定金”。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華恒教育設定的所謂“定金”是無效的。
2、華恒教育格式合同上的定金字樣是對消費者的陷阱
華恒教育在《出國留學服務委托意向書》中印有“委托人交定 元”的字樣,我們在上面簽了字,他們據此認為該300元不應返還。
這個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這份《出國留學服務委托意向書》是華恒教育預先擬定的,包括“委托人交定金 元”在內的所有內容均是未經協商的格式條款。在收據上華恒教育也寫成“美國留學一期服務費定金”字樣,同樣是其單方所為,沒有得到我們的認可。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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