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我在24券團購網上看到有十二中四季恒溫游泳館與24券團合作推出的原價300元四季恒溫游泳館12次卡團購,游泳卡有效期到2012年4月30號,可多人同時消費。因為我就住在十二中附近,平時也喜歡游泳,心想著寒假有家人和朋友還可以一起游泳,游泳卡使用時長又有六個月,所以當時一次就團購了十張游泳卡共計120次。團購券兌換成功后我和家人都在陸續正常使用團購的游泳卡。終于到了寒假,家里有小朋友可以帶著一起去游泳了,可是2012年1月上旬,我和家人們再去游泳的時候,發現十二中游泳館開始閉館停業,游泳館門口貼了通知,通知上說該游泳館從2012年1月10號開始閉館,3月1號開始重新營業,該館所有卡有效期順延。心想著雖然錯過了寒假期間游泳卡的高頻率消費期,好在游泳卡可以延期,他們停業了50天,我們的卡起碼也要6月中才過期,怎么著也可以把剩下的次卡用完了。當時也沒太在意,游泳館開業后我們又正常去游泳了。轉眼到了四月底,昨天去游泳時卻被游泳館工作人員告知我們的12次游泳卡明天也就是4月30號就是最后一天使用期了。可是因為商家之前50天左右的停業原因,我們手上還有四張多差不多50次卡沒有使用,按商家的說法,還只有兩天使用時間,我們剩下的卡肯定都要作廢了。因為商家停業造成消費者時效卡有效使用時間縮短,于情于理都應由商家承擔責任,于是我們跟游泳館工作人員交涉希望延期,但是被他們拒絕了。他們的說法是我們是團購的卡,不是他們自己的會員卡,之前停業期間通知所說的所有卡延期只是說他們自己的會員卡,團購卡不包括在內。可是當時通知里說的是所有卡均延期,并沒有明文說明團購卡不能延期,從之前公告說的所有卡延期到現在改口為部分卡延期,明顯是欺詐消費者行為。跟商家協商未果,眼看著價值四百多元的游泳卡就要過期,真是太郁悶了。要是在北京就好了,北京工商局2011年12月份就發布了《北京市休閑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合同》適用于綜合性健身會所,以及球類、游泳、瑜伽、技擊等專業性休閑健身場館,對于商家暫停營業的問題,商家在非法定節假日暫停營業超過24小時,或消費按照約定辦理暫停服務手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如果遇到像四季恒溫游泳館這種不順延有效期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們也有據可依據理抗爭。但是我們現在身在武漢,我們的權益能同樣受到維護嗎?希望獲得幫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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