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2年3月9日乘坐中國國際航班從美國北卡羅利回國,途中分別放在兩個托運行李箱內的兩臺蘋果4S手機不見了,認為被盜,遂報警,長沙黃花機場刑警支隊民警調查了解了相關情況,現持有報案證明,但沒有任何效果。找國航,國航不理睬,隨后向民航總局消費者事務中心投訴了國航,中國國航在長沙的辦事處與我來過電話聯系過,一年了至今事情還是沒有結果。去年315權益日,我因剛從美國回,加上丟失了兩臺蘋果4S,損失近一萬元,心情很不好,一時也不知任何去處理,可能錯過了去年的那個機會,但我要爭取今年的315權益日為我主持公道,我要投訴中國國航:
一 我花錢購買了機票,在國航規(guī)定范圍內辦理了行李托運,國航就有責任保障我人身和財物的完整和安全。
二 兩臺手機是分開放在兩個行李箱里的,難以置信的是,如果不是工作人員,非工作人員能那么巧同時把兩臺手機拿走嗎?
三 中國國航是國際蒙特利爾公約的當事國,我乘坐的是國際航班,理應按照國際條約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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