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2009-08-18 點擊:次
根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詳細的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對不符合該條規定的進口食品添加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依據《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沒收,對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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