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在整合吸納《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出臺了《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通過集合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方合力,激發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的動力,促使市場主體完善自律機制,并與市場監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相互協調配合,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有利于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針對性、實效性,順應了政府監管和防范風險的現實需要。
此次修訂是在市場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背景下進行的,因市場監管部門涉及領域較寬,《暫行辦法》將調整范圍擴大到包括市場準入、質量安全、市場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市場監管職責領域。
《暫行辦法》對舉報獎勵范圍進行一定限制,明確對重大違法行為舉報進行獎勵,一般違法行為舉報不予以獎勵。《暫行辦法》提高舉報獎勵標準并細化舉報獎勵程序,并對內部舉報進行制度設計,對“吹哨人”制度本土化進行了有益探索。
一、內部舉報制度的政策演進
我國舉報獎勵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漢武帝時期頒布的告緡令,即鼓勵告發算緡不實。凡揭發屬實,即沒收被告者全部財產,并罰戍邊一年,獎給告發者“被沒收財產的一半”。
現代社會中,舉報獎勵制度首先在食品藥品等事關民生的領域探索開展。
如上海早在 2009年就開始實行對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活動的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經核實,可給予最低不少于1萬元,最高5萬元的獎勵。
2014年,安徽省食藥監局發布《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員工書》,將“吹哨人”制度擴展到藥品零售企業,動員藥品零售企業內部“知情人”,隨時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發現的藥品零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當地食藥監管部門逐一核查,核查屬實,及時兌現獎勵,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2016年,海南食藥監機構在企業內部建立“企業內部監督舉報制度”并明確了“十項違法行為”,企業員工對相關行為進行監督、舉報,舉報屬實,將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并充分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
地方的有益實踐為在全國范圍內探索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積累了豐富經驗。
2017年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設立內部人員舉報獎勵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規定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獎勵標準上追加獎勵金額。同時,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2018年12月1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發布《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凡內部員工舉報的,可在10萬元獎勵基礎上提高獎勵標準。
2019 年 10 月 11 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建立市場監管內部舉報人制度是提升監管效能的有效途徑。投入較小的行政資源而獲取更優的監管效果,是構建科學市場監管體系的目標。
近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轉變觀念、創新方式,提高信息技術應用水平,一定程度上有效提升了監管效能。
但由于市場監管信息往往來源于事后靜態數據,容易出現發現監管風險時安全事故已經發生的情況。
以食品安全監管為例,如果參與食品生產加工的內部人士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后及時舉報,市場監管部門便可及時獲得動態信息數據,從而采取有效措施把對消費者的損害降到最低。
改革市場監管體制后,市場監管部門涉及領域較寬,不少領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比如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等,這些領域更需要內部專業人士站出來“吹哨”,以有效提升市場監管效能。
二、完善內部舉報制度的有益探索
內部舉報人不同于一般意義的舉報人,不僅是作為普通公民的存在,而且擁有著企業、機構內部人員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獲取不法資源與信息、違法違規信息準確性和全面性的獨特優勢,為此,內部舉報人面臨更多的角色沖突,道德困境,打擊報復,甚至失業等更加嚴峻的挑戰,需要給予特別保護。
首先,營造有利于內部舉報人的輿論氛圍。組織行為學認為,人的行為和價值觀是密切相關的。通常每個人都有道德動機去揭露違法犯罪行為,但是思想意識和付諸行動之間還有很多障礙需要逾越。
任何人在面臨違法犯罪行為,在選擇舉報之前都需要經過利益衡量或者價值判斷。對內部舉報人來說,有時會陷入作為企業員工的忠誠義務和舉報的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忠誠義務是勞動者在行使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時,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考慮自身在企業的地位,維護雇主的利益。
內部人員雖然對組織有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忠誠義務,但該義務是立足私人利益的要求,組織內部人員實施舉報行為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是為了履行更高位階的維護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較私人利益更高位階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忠誠義務。
其次,更強的激勵機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增加內部舉報人獎勵條款、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有利于獲取關鍵案件線索、提升打擊精準度。
第三,舉報方式的特殊設置。《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同時,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
第四,充分保護舉報人。為避免內部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可以為其領取獎金提供特殊通道,《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建議在具體實施中,允許其委托他人或者視為特殊情況,延長其領取獎勵的期限。
雖然《暫行辦法》中規定了內部舉報人的高額獎勵和特別保護,但是實踐中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對內部舉報人的特殊保護,尤其在保護其反報復,提供其他就業機會等方面拓展更多渠道,從而更好地完善內部舉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