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要加強現場調查取證、加強產品追蹤溯源、加大對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及時規范上報核查處置信息。
在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的現場調查取證方面,《通知》要求,凡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其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代理商)所在地藥監局應當組織對相關企業進行現場調查。現場調查中,應當重點調查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涉及的原料購進與使用、生產記錄、產品留樣、銷售記錄等相關情況。同時,監督指導企業開展自查,查明產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關控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被調查企業否認抽檢不合格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時,應當組織對該企業庫存、留樣的其他批次或者同類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要求企業正式出具情況說明,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在加強對不合格化妝品追蹤溯源方面,《通知》要求,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的經營者,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的經營者所在地藥監局,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對不合格產品追蹤溯源、一查到底;產品來源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依法協查。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代理商)所在地藥監局應當結合現場調查、抽樣檢驗、經營環節產品溯源、企業陳述等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組織徹查違法產品源頭。
依法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力度。《通知》明確,《化妝品監督管理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關于免除行政處罰的規定,對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不能提供進貨查驗記錄的化妝品經營者不適用。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否認抽檢不合格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后經調查核實屬于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對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