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洗車時愛車受損 市監部門調解多次終獲賠
2023-03-20 嵊州市市場監管 點擊:次
2021年12月5日,徐先生將汽車放在嵊州市剡湖街道某汽車美容裝飾服務中心清洗。萬萬沒想到,該店洗車工移車時發生了意外,車子撞到室內墻柱子上,嚴重受損,車內五個安全氣囊彈出。
得知事故后,徐先生立即報了警。交警現場查實發現,造成車輛事故的洗車工竟無駕照。但因該事故并非在道路行駛中發生,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賠償事宜一時間成了難題。無奈之下,該車只得作為事故車先被拖至交警大隊。
愛車受損無法使用又無法及時維修,徐先生萬般無奈之下,只好向消費者投訴熱線求助。
2021年12月8日,嵊州市剡湖市場監管所依據徐先生投訴內容展開調查。經核實,該店經營者對店內洗車工提供洗車服務時移車導致徐先生愛車撞毀受損的事實確認無誤,也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對于賠償方案雙方存在較大分歧。
徐先生認為,該車是其妻子結婚嫁妝,對其而言意義深刻,因此堅持要送至4S店修理恢復;該店經營者認為修車費用過于高昂,主張將該車作為二手車買下,自行修理。雙方意見不一,調解多次均陷入僵局。
本著為消費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嵊州市剡湖市場監管所組織雙方共計舉行了三次“面對面”消費糾紛調解會和十二次“背對背”電話溝通協商,耐心勸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體諒,最終成功促使雙方達成一致:事故車送往汽車銷售服務4S店修理,修理結果以雙方驗收為準,由被訴方洗車服務中心承擔修理費用10余萬元,另賠償徐先生3萬元車輛保值費用,于調解協議書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銷售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收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依照消法相關法規,嵊州市剡湖市場監管所在調解該消費糾紛時,首先明確了商家在經營活動中為過錯方。該店雇傭的洗車工無照移車直接導致了車主的財產損失,足以見得該店人員管理不到位、操作規程不嚴謹,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不夠重視,賠償責任不可推卸。
在此嵊州市市場監管也提醒汽車服務行業經營者,汽車作為高消費產品,且涉及公共安全,開展經營活動時務必制定完善的制度流程,開展專業的崗前培訓,規范員工嚴格執行工作要求,保障營業場所內人身、財產的安全,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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