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蓮到家竟少一斤 市監介入高效維權
2023-04-26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點擊:次
【案情簡介】
消費者童先生是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某水果直銷批發行的老客戶,2023年4月6日,其與往常一樣前往該店購買水果。當時店內榴蓮的標價為29.9元/斤,其選購稱重后共支付了139.65元,到家以后卻發現重量相差1斤多,不值這個價,遂撥打12345政務熱線投訴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浙江省嵊州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第一時間展開調查。經與童先生核實,其在家稱重所購的榴蓮約為3.5斤,按單價29.9元/斤計算,價格應為104.65元,實收卻為139.65元。工作人員便與童先生約定于2023年4月7日下午共同前往該店現場進行檢查。經檢查,該店使用的秤具未定期檢驗,工作人員依法要求該店停止使用,責令改正。工作人員隨即使用標準砝碼(5kg)對該店秤具進行了校驗,校驗結果在誤差范圍內,并不存在秤具不準的情況。該店店長現場解釋稱,童先生購買的榴蓮重量無問題,是收銀員搞錯了單價,多收了錢。該榴蓮原本單價39.9元/斤,店內前日剛剛進行了降價調整,收銀人員收銀時存在失誤,本應按照29.9元/斤的新價格進行計算結賬,卻仍按照調整前39.9元/斤的價格進行了核算,才錯收了139.65元。并現場提供了結賬單明細,確實顯示榴蓮重量為1.75kg(3.5斤),單價79.8元/kg(39.9元/斤)。最終,經調解,該店同意退還童先生全部購買費用,并贈送童先生所購的榴蓮和一部分其他水果為收銀失誤道歉。童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本案中,盡管經檢查被訴方不存在秤具不準的情況,但商家使用的電子計價秤未定期按照規定申請檢定,且收銀員未按照標價計算商品價格,誤向消費者多收費,違反了《計量法》和《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事實清晰。因被訴方主動承認錯誤、配合調查,向消費者賠禮道歉的態度誠懇,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批評教育為主。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稱重產品時,請注意核對收費票據上的重量和價格是否與實際相符,如有不符,可保留證據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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