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業向常州檢驗檢疫局食品接觸材料實驗室送檢一批出口至法國的尼龍鏟、尼龍勺類餐廚具。因產品無使用條件標識和相關使用說明書表明產品使用條件,根據284/2011/EU及其技術指南要求,無標簽或標識表明使用條件的該類產品應選擇100℃,2h的浸泡條件測試。試驗檢測發現該批產品在此檢測條件下,不僅總遷移量超過限量,且存在明顯的色素遷移即脫色現象,不符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C)No 1935/2004和歐洲委員會EU No.10/2011法規要求。但據了解,企業已將近100萬元的貨物運至上海港,且貿易商不斷催促發貨。若貨物出口,可能面臨著通報并退貨的風險,企業不僅損失信譽和貨款,更會使我國輸歐尼龍餐廚具的質量信譽影響嚴重受損;若不出貨,延誤交貨期,違約也同樣面臨著數百萬的損失。
為降低企業損失,常州局食品接觸材料實驗室通過對該產品反復檢測和分析,發現該批產品在70℃以下使用是安全的,且能通過測試,建議企業對產品加貼標簽,明確產品使用條件為70℃以下,幫助企業挽回巨額的損失的同時,也避免了貿易風險。
在此,常州檢驗檢疫局提醒廣大食品接觸材料出口企業,特別是輸歐企業,規范食品接觸材料制品上的產品標識和使用說明標簽,歐盟的杯叉標識和德國的刀叉標識,僅表示可與食品接觸。因此,建議企業在制作產品標識或說明書時,如產品自身不能像一次性紙杯類產品表明其可預見的使用條件,除使用以上標識外,還應標明產品是否能微波、烘烤使用,最高的使用溫度和時間等信息。(謝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