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今后每3年審查一次。昨日記者從省質監局獲悉,近日,該局向全省質監部門印發《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條件核準工作規范(試行)》。自此我省食品小作坊全面進入“有證”時代。
據介紹,小作坊主申請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應當向質監部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生產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等,質監部門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現場核查。經審查,生產加工條件符合要求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的,質監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核準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核發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發放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省質監部門相關人士介紹,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發出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取得生產加工條件核準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屆滿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重新計算。(記者吳靜)
來源:東南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