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鐵礦砂已成為我國主要的大宗散裝資源性進口品種,以江蘇江陰港為例,2012年1至8月進口量260萬噸,為江陰口岸最大宗進口散裝產品。為保障進口鐵礦檢驗工作質量和效率,檢驗檢疫部門投入了大量檢驗人力資源。
目前,進口鐵礦法定檢驗并無相應的強制性檢驗規范明確具體的檢測項目,檢驗人員一般依據外貿合同約定的驗收條款開展檢測,檢驗項目含化學組分、水分和物理組成(粒度),其中化學組分通常包括鐵含量、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鋁、磷和硫,由于鐵含量是貨款結算指標,為外貿各方關注重點,也成為當前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重點。
但值得提醒的是,鐵含量指標主要體現了商業性,并不具備明顯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特性。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鐵礦中涉及人身健康、環境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監測則基本不在檢驗內容之列。如近期江陰局對某特鋼公司進口的6700噸鐵礦砂中砷(As)干態含量按合同進行檢測,達0.16%,為買賣雙方合同訂立的基準值的32倍,嚴重超標。這是江陰口岸首批在合同中約定開展砷含量檢測的鐵礦。我們由此推測,在未經相關項目檢驗的進口批中,肯定還存在著部分鉛、砷等重金屬超標批次,其對人身和環境安全的隱患不容忽視。由此可見,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強制性檢驗規范,進口鐵礦法定檢驗中客觀存在著檢測項目設置不合理,檢驗檢疫部門消耗大量人力資源介入產品貿易性指標檢測,卻存在著法律法規賦予的安衛環要求檢驗監管不到位的風險。
為此,建議加強鐵礦等品種的檢驗檢疫工作科學性研討,盡快擺脫合同中商業性驗收條款束縛,制定和完善相關產品的強制性檢驗規范要求,強化有毒有害物質監測,把有限人力資源放在更合理的把關節點上,更加凸顯檢驗檢疫執法的權威性和社會效益。(徐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