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和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等進行檢驗檢疫或監督管理后簽發的結果證明文書,是出入境貨物通關、征收關稅、辦理索賠以及仲裁、訴訟舉證的重要憑證,也是貿易關系人履約、交接、結算及進口國準入的有效憑證。使用假證書會使品質低劣的不合格產品流入國際市場,嚴重影響中國制造的良好聲譽。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形勢下,某些問題產品還可能成為國外對我國某類行業設置貿易壁壘的借口。因此,通過偽造檢驗檢疫證書等違法出口貨物,危害后果十分嚴重。
1.將受法律法規嚴懲。使用假證書要受到嚴厲處罰。偽造、買賣或使用假檢驗檢疫證單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假檢驗檢疫證單,逃避檢驗檢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 對于這些違法行為,檢驗檢疫機構將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和第三百三十七條分別作了相關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第二十七條:報檢單位和報檢人偽造、買賣、變造、涂改、盜用檢驗檢疫機構的證單、印章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報檢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取消其報檢資格,吊銷《報檢員證》:(三)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涂改檢驗檢疫通關證明、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志、封識和質量認證標志的。
2.損害中國制造形象。違法出口貨物可能存在嚴重的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嚴重損害了“中國制造”商品的國際形象。這類出口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除害處理,往往不符合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要求,也不符合輸入國的標準和檢驗檢疫要求,存在嚴重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外退運、召回的情況時有發生,也為國外對我國出口貨物采取加嚴或懲罰性監管措施、設置嚴格的技術貿易措施、為國外媒體借機炒作中國出口貨物產品質量問題等提供了口實, 2007年以來國外媒體持續對“中國制造”出口產品質量的惡意炒作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3.逃避檢驗檢疫監管。使用假檢驗檢疫證書,嚴重擾亂了進出口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嚴重損害了檢驗檢疫的形象和執法把關的權威。對此,對使用檢驗檢疫假證書的行為,一經查實應嚴厲處罰,在行政處罰的同時還要將這些違法企業記入誠信系統的黑名單,對其實行嚴格的監管模式。
4.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違法出口貨物對出口企業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個別不法企業以違法犯罪的手段逃避出口時的檢驗檢疫監管,以偽造證書在進口國冒險闖關,一旦闖關失敗或產品被國外檢出問題,不僅給不法出口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常會遭遇國外退貨或銷毀處理,不少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可能因此面臨倒閉,而且會影響到整個國家的出口,嚴重損害我國外經貿事業的健康發展。
總之,廣大出口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到檢驗檢疫機構或委托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審批的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并申請相關證書,只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后簽發的證書才是有效的。偽造和使用假證都是違法的,切莫輕信“代辦各種證書”,自覺抵制“假證”,并有效遏制偽造、販賣和使用“假證”的不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外貿秩序。(張愛東 施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