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外一批精煉棕櫚仁油運抵江蘇張家港保稅物流園區蘇潤碼頭,總計1999.710噸。張家港檢驗檢疫局檢驗人員對該批貨物進行現場取樣并立即送實驗室檢測,發現當時油溫下船方提供的裝貨港密度比實驗室實測密度高1%左右,這意味著1000噸貨物僅因密度差異,裝貨港就將多算10噸,多收13萬元。
檢驗人員根據計量岸罐內測得的液體深度和溫度,以及實驗室測定的貨物密度,計算出該批貨物實際所卸重量為1981.155噸,比提單數短少18.555噸,短重率9.3‰,遠超國際貿易5‰的允許誤差范圍。該局遂出具重量索賠證書供收貨人對外索賠。
據張家港檢驗檢疫局統計,今年1月~10月,該局共在各類進口植物油中檢出因密度虛高引起的短重達1544噸,涉及貨值177萬美元。
從目前來看,進出口量大的植物油大都采用容量計重。因此,除須準確得到液體體積外,還和植物油的密度指標息息相關,而導致密度差異的原因有以下兩方面:
基點溫度檢測密度存在差異。本案中,船方提供的精煉棕櫚仁油裝貨港密度為每立方米0.9179噸(30℃時),而實驗室檢測密度為每立方米0.9129噸(30℃時),兩者相差5.5‰。
密度溫度系數不同。密度并非是一個常量,會隨液溫變化而變化,一般成反比例關系。本案中,裝貨港密度溫度系數僅為0.0002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規程——液體產品靜態計重》(SN/T 0993-2001)采用的密度溫度系數為0.00064,使用不同的密度溫度系數計算實測油溫下油液的密度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而且計算結果之間的差異會隨著實測溫度與基點溫度的距離擴大而越來越大。統一換算成實測液溫42℃下的密度,裝貨港推算的密度為每立方米0.9146噸,實驗室推算的密度為每立方米0.9052噸,兩者相差1%。因此,實到重量比裝貨港提單重量短少9.3‰也就不足為奇了。
針對密度虛高引起的進口植物油短重現象,檢驗檢疫部門建議國內收貨人從三方面采取應對措施:
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買方可以把檢驗檢疫部門的密度指標寫進合同條款規定一個范圍,以此密度計算提單數量。如賣方對此有異議,雙方可申請都認可的獨立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測,這對買賣雙方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任由賣方制定密度數據。
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連同發貨人委托的檢驗機構在裝貨港進行聯合檢驗,如發貨人提供的密度與到港后實際檢測的密度差異過大,應以實際檢測的密度計算裝貨港數量或力爭簽訂以卸貨港岸罐計量數作為最終付款依據的條款,以降低貿易風險。
收貨人發現因密度虛高導致進口植物油短重后應第一時間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以便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口植物油風險預警,必要時通過外交談判解決貿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抽樣、檢測和計算方法,減少貿易各方的爭議。
(劉 新 施向軍)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