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昆山檢驗檢疫局接到公安部門通知,昆山某公司由于多次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2日、3日,某公司分兩次報檢進口銅礦砂,貨物總值近20萬美元。由于此類產品是當地第一次進口,故檢驗檢疫部門特別關注,安排了專業人員進行開箱查驗。透過8個集裝箱彌漫著的灰塵和難聞的味道,查驗人員用工具挖開若干袋子里的貨物,看到有土壤、冶煉后的廢料、電路板碎片等廢物。經確認,此批貨物不是銅礦砂,應該定性為“禁止進口固體廢物”。
該公司的行為屬于不如實提供進口商品真實情況而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證單的違法行為,檢驗檢疫部門在責令退運的同時,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后,該公司避開昆山,從其他口岸再次進口同樣貨物,被相關單位再次查獲,再次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分析]
在該案件中,違法的原因看似是貨主將貨物的品名申報錯誤,但實際上還有更深層次的違法背景。
“礦砂”是指從礦床中開采的或由貧礦經選礦加工制成的砂狀礦物。根據礦物質的不同,可以分為銅礦砂、鐵礦砂等。如果貨主只是將“鐵礦砂”報成“銅礦砂”,那就是普通的品名申報錯誤,貨物本質還是屬于“礦砂”。但是,根據環保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36號《關于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本案中貨主實際進口的貨物屬于“礦渣、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海關商品編號為2517200000)、瀝青碎石(海關商品編號為2517300000)、其他礦渣及礦灰(海關商品編號為2621900090)等,是一些“禁止進口固體廢物”而并非礦砂。在這種案件中,貨主往往會從國外出口商處獲取利益,而國外出口商也通過支付廉價的報酬,逃避本國高額的廢物處理費,試圖將中國變成其垃圾處理場。
[案件啟示]
進口廢物存在著檢疫風險、環境污染等危害后果,一直以來都受到高度關注。早在1996年我國就制定了《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并明確“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確有必要進口的,必須按本規定執行!笨梢,廢物又分為“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和“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后者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后,可以進口。違法進口“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必須退運處理,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唐婷婷)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