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和服裝是我國傳統的出口產品,占我國出口商品總額的20%左右,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處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近年來紡織品服裝也是歐美國家利用技術、環境、健康、衛生安全以及關稅措施等為手段設置限制最多的產品之一,尤其是對兒童服裝實施了更為嚴格的監控。據最新統計,2012年歐洲非食用消費品快速通報系統(RAPEX)和美國消費者安全委員會(CPSC)分別通報召回了我國出口的兒童服裝產品分別為187批和21批,分別占全部通報召回批次的19.2%和13.5%,使我國出口產品的質量信譽受到了極大地影響。
產品缺陷
從2012年歐美召回通報案例來分析,出口兒童服裝的產品缺陷主要是:一是產品機械安全性存在缺陷主要包括:兒童上身外衣帽子和頸部拉帶被夾住而產生勒死危險;上身外衣腰部或下擺處拉帶被勾住導致拖曳危險,服裝設計缺陷造成的缺血性危險;服裝的尖銳部件造成的劃傷危險;服裝小部件造成的吞咽、吸入危險;二是產品生態安全性存在缺陷主要包括:服裝中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甲醛、重金屬、鄰苯二甲酸鹽、禁用偶氮染料等)超標引起人體致病性危險;服裝面料的阻燃性能不符合要求造成的燒傷危險;三是產品包裝安全性存在缺陷主要包括:塑料包裝袋無出氣孔或尺寸過大造成的窒息危險,服裝標簽或包裝材料未按規定要求標注服用年齡和警示用語造成的禁售。
原因分析
據相關人士分析,造成以上三種主要兒童服裝產品缺陷的原因歸為三方面:
1、輕視設計審查,不符合進口國有關技術法規要求。兒童服裝生產企業普遍存在“重視客戶要求,輕視設計審查”的現狀,對國外有關涉及兒童用品的法律法規關注不夠風險意識不強。盲目接單,對國外客戶的設計樣加工時無法作出準確的風險評估,一旦因不符合國外相關法規要求,產品被通報召回,將最后為外商買單,承受最后風險。
2、原輔料管理缺失,忽略產品的內在安全要求。許多兒童服裝生產企業往往重視制作成衣環節,忽視了對原輔料安全項目要求的約束。特別是一些對童裝中輔料、小部件、裝飾物的自檢自控意識和能力較弱。從通報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許多童裝都是因為小部件等出現問題導致召回。
3、對不同年齡段,不同國家的不同技術要求缺乏研究。兒童作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自我保護能力的特殊人群,其生活用品的設計和生產均有特殊的要求。兒童服裝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除了考慮威脅人類安全的常規因素外,還要考慮不同年齡段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點。比如對于嬰兒、幼兒及兒童服裝產品,除了需要強調原材料使用、縫制質量等方面的安全性之外,應當注重面料使用的親膚性、舒適性、清潔性要求以及款式造型設計、配件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性要求,而對于中童、大通及少年內服裝產品應當注重規格設定的合理性及面輔料、縫制方面牢固性等特殊要求。另外不同國家對童裝要求也有所側重,在全面掌控產品可靠性(包括織物牢度、縮率、縫制強力、纖維成分標注的完整性與準確性、縫制質量、外觀質量等)、安全性(包括健康、安全和環保等諸多性能)及功能性(包括織物及款式的體感舒適性及護體、健體等特殊性能)的前提下,歐洲市場偏重于生態和危害物的檢測;美國市場注重織物的燃燒性能等。
應對建議
召回已成事實,我們應剝離表象看清本質,尋找出應對措施。一是建議兒童服裝出口企業能夠按照出口國法律法規進行合同評審,避免由于客戶的錯誤造成自己的損失;二是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實驗室,對出口兒童服裝的機械安全性、生態安全性、包裝安全性實施全面監控,增強企業的自檢自控能力;三是建議企業加強供應商的有序管理,從源頭把住質量關;四是加強兒童服裝安全標準的修制訂工作,統一兒童年齡段的定義,建立統一、完善的兒童服裝質量安全標準體系;五是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加強出口服裝檢驗工作的統一領導,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適時動態調整對童裝產品的監管措施,提高檢驗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