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蘇州某公司收到自秘魯退運的一批干電池,型號分別為R03及R6,貨值44635美元。上述貨物于2011年底出口至秘魯,合同中約定電池鎘含量需小于等于10ppm,但并未約定適用標準。秘魯海關對到貨進行了檢查,抽樣檢測發現型號R03和R6干電池中鋅筒的鎘含量均超出了秘魯生產部有關碳鋅電池技術法規(編號018-2005-PRODUCE)中規定的10 mg/kg限值,海關遂對到貨下達了凍結書。該不合格情況,后又經秘魯SGS實驗室檢測確認。秘魯海關最終對上述電池做出了予以退運的裁定。
秘魯018-2005-PRODUCE法規對干電池中鎘含量限值的規定,不僅高于我國,也高出歐盟等發達國家的要求。在此次退運案例中,雖合同中約定了10ppm限值,但由于未約定適用標準,國內廠家習慣性地以整個電池為樣品來管控鎘含量,按照我國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該批電池鎘含量是符合10ppm限值要求的;按照秘魯技術法規僅對鋅筒進行鎘含量檢測,卻檢出了不合格,造成電池鎘含量超標的原因,主要在于中秘兩國電池鎘含量技術法規的差異。
鑒于秘魯干電池中鎘含量限值的規定高于我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的要求,提醒出口秘魯干電池的制造商及貿易商,關注中秘兩國技術法規的差異,做好風險防范工作,避免因鎘含量超標而被通報召回或退運。(朱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