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吳江某小家電出口企業生產的一批“室內加熱器”送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結果為不合格。原因有二:1.器具的背部外殼有一個非自復位的電流保護器,可意外復位引起危險,不符合GB4706.1-2005的要求。2.器具在斷開位置由開關斷開電源時依賴于電子元件,無機械斷開裝置,不符合GB4706.23-2007的相關要求。
經調查,該產品全部出口美國,企業按照美國UL標準進行設計生產,并取得UL認證。經查閱UL相關標準并與實驗室溝通,UL標準中并沒有這兩項要求。因此,檢驗檢疫部門要求該企業,此類室內加熱器只能出口美國,若在國內銷售或出口歐盟國家須對電流保護器和開關實施整改,并按進口國標準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出口。
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出四點建議。一是在申請出口產品型式試驗時,需要寫明出口目的國和檢測標準。二是經型式試驗合格產品如果更改出口目的國,企業需要根據出口國標準中差異性要求實施整改并重新檢測。三是同類產品出口不同國家的,須加強內部質量管控和產品追溯,防止出現混料和差錯。四是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型式試驗產品的出口檢驗監管,確保產品結構和配件的一致性。
(陳 波)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