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檢驗檢疫局受理廣西一家公司報檢的1批重量5.19萬噸、貨值449萬美元的印尼進口動力煤時,發現合同中有“全水份超出18%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低于5400kcal/kg”的拒收條款。經抽樣檢測,發現批煤全水份高達23.3%,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僅為3855kcal/kg,而發貨人自行提供的品質報告顯示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5450 kcal/kg,存在偽造數據的嫌疑。
福建檢驗檢疫局迅速采取跟進調查措施:一是要求進口企業不得使用該批貨物,并立即封存現場,對堆場拍照留證;二是要求收貨人提供裝貨港檢驗機構簽發的品質檢驗報告,顯示該批貨物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4350 kcal/kg。在大量的事實面前,發貨人最終承認篡改了最終分析結果。
現經貿易雙方談判協商,發貨人印尼公司同意該批貨物將以中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最終貨款結算依據。10月25日,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具檢驗證書供企業對外索賠,按照合同約定收貨人只需支付約1/3的貨款,挽回了300多萬美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福建檢驗檢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