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南山檢察院獲悉,近日,由該院提起公訴的南山區首例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案一審獲判,被告人彭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2年3月初,被告人彭某得知中國百業聯盟網站可通過會員投資獲取高額返利,遂申請成為該網站普通會員。2012年4月,彭某申請成為商家會員,并發展彭某堂、彭某華等多名親友成為其名下會員,其本人也升級為深圳市南山區的縣代理,以此獲取提成。2012年5月底,中國百業聯盟網站突然關閉,并停止向會員返利。在此期間,彭某共發展會員36人,非法獲利7.8萬元。
2012年6月1日,溫州市公安局對中國百業聯盟的運營公司溫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后,認定該公司的性質為傳銷組織。中國百業聯盟網站的會員每投資人民幣0.15元(以下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即可在網站做成1元的消費額度,炬森公司以消費額度500元為一個分紅點,每天向會員返利1.1元,扣除炬森公司收取的5%的提現費,會員在70多天時間即可獲得與投資款同等金額的回報,400多天時間即可獲得與網站消費額度同等金額的回報。
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設的罪名,傳銷組織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于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予以嚴懲,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