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施行12年來,直銷行業蓬勃發展,直銷企業在數量及業務規模上呈增長趨勢。筆者在開展直銷監管工作中發現,近年來,有關直銷企業違規招募直銷員、違規培訓、夸大產品功效或公司業績、組建團隊搞傳銷的舉報增多,且多集中在企業直銷經營許可審批前后或者區域擴區前后,舉報投訴對象多指向傳統營銷渠道經銷商。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特有的直銷混合經營模式,即《直銷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直銷模式與傳統營銷中經銷商代理加盟共存的經營模式,是造成上述違規現象的重要原因。
當前,混合經營模式日漸成為直銷行業發展的主流,越來越多的傳統加工型企業不斷涌入直銷行業。如何處理好市場準入和監管之間的關系,建立科學的直銷監管機制,推進直銷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當前直銷監管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直銷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直銷監管工作中,執法人員主要面臨直銷主體的多元化、直銷行為的混淆性、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監管手段的局限性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直銷主體的多元化。由于直銷活動的特殊性,直銷員身份具有模糊性,往往既是銷售員,也是消費者,還有可能是加盟經銷商。這種身份的多重性,一定程度上給執法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困難。目前,我國現有直銷管理機制并沒有將傳統營銷渠道的經銷商信息納入其中。執法部門在信息掌握不全的情況下,對涉嫌違規主體缺乏有效的懲戒機制和手段。
二是直銷行為的混淆性。社會公眾對直銷行業的認知度和信任度普遍偏低,大多缺乏對直銷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力,難以準確認清直銷與傳銷的本質區別。同時,部分媒體在對直銷企業涉嫌傳銷的報道中,簡單地將直銷員的行為等同于直銷企業本身,無疑進一步加深了社會公眾對直銷行業的偏見。直銷企業的混合經營模式,更是讓社會公眾將直銷員的行為與直銷企業相混淆。
三是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直銷員與傳統經銷商身份的重合,直銷服務網點性質的多元化(經營性與非經營網點的混合,企業自營網點與經銷商代理網點的混合),直銷產品與非直銷產品的混合銷售等,進一步混淆了社會公眾對直銷行業的認知,使社會公眾、消費者在直銷信息的獲取上處于劣勢地位,容易被不法分子假借合法直銷名義誘騙從事傳銷和非法直銷活動。
四是監管手段的局限性。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對直銷管理職權一分為二,許可審批與監督管理相分離。商務部門主要負責審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承擔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直銷活動等日常監督管理職能。雖然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了舉報受理機制和檢查機制,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執法手段,無形中加大了直銷監管執法的難度。
完善直銷監管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四點建議,以加強直銷監管工作。
一是完善相關直銷法律法規。將直銷混合經營納入法律規制體系,明確經銷商的信息披露責任和義務,對于經銷商涉嫌虛假宣傳、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違規招募、違規召開會議甚至“拉人頭”等違規行為,直銷公司要實行嚴格的舉證責任倒置,并承擔連帶性責任;完善違規行為懲戒機制,加大對違規直銷及傳銷的懲罰力度,同時增加處罰類別;對于直銷公司的經銷商以獨立法人名義開展的團隊業績計酬,明確其法律責任;完善直銷行業管理標準,明確直銷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守信、失信標準等,建立對直銷員、直銷培訓員、直銷經銷商的預警、懲戒、退出和激勵機制。
二是建立權責一體監管體系。當前行政管理的基本思路是“誰審批、誰管理,誰許可、誰監管”。通過完善立法,明確監管部門職責,細化具體監管責任,建立直銷管理目標考核責任制,實現權力責任一體化。
三是建立統一的直銷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在現有的直銷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基礎上,整合政府資源,搭建涵蓋直銷企業、直銷員、直銷培訓員、經銷商等主體信息的統一直銷信用平臺,實現工商和市場監管、商務、公安、稅務等多部門信息互享共通;建立統一平臺投訴機制,實行信用約束機制,督促直銷企業自律經營。
四是完善相關的社會教育機制。應當發揮政府、社會、企業多方力量,完善社會教育機制,共同推進社會對直銷的認知。政府在開展直銷法律法規宣傳時,要提高直銷宣傳的針對性和導向性;新聞媒體作為輿論監督主體,在宣傳報道中,要重視報道的準確性、真實性;直銷企業要加強對直銷員、經銷商的管理,把好入門關,規范直銷員在招募、培訓、產品宣傳等環節的行為。(來源:中國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