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199元營銷課程1元起售,推薦給朋友購買可直接獲得40%的現金獎勵,每多一萬人購買課程漲價5元。”
3月19日上午,以“拉人頭返利”為營銷手段的“新世相營銷課”銷售鏈接在朋友圈被大量轉發。根據新世相公布的課程收益榜單,截至10時23分,有網友已賺取上萬元返利。“新世相營銷課”在朋友圈迅速“燃燒”又急速被“撲滅”,再一次把微商推向了輿論的浪尖。
臭名昭著的拉人頭營銷
新世相的營銷課程在短短一個上午,就超過9萬名用戶購買了該課程。但是,微信管理方很快做出封停的處理,理由是這種“多層抽成”營銷,違反了微信平臺規則。
而在自媒體平臺上,有人對新世相這種“分層營銷的”模式,直接安上了“傳銷”的罪名,涉嫌犯罪,“新世相本來只是不要臉,現在連命也不要”了。老實說,“傳銷”的罪名有點大,有嚴格的法律定義,不能濫用。不排除是競爭對手、炒作者或者是微信監管方拋出來的“輿論炸彈”。但是,從看起來比較正常的,通過社交分享來打折、拼團、返現,到臭名昭著的拉人頭傳銷,紅線到底在哪?這卻是一個社交經濟時代,越來越難回答的問題。
按《刑法》第224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傳銷的主要特征是:交費入會,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騙取財物,涉嫌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就可構成犯罪。很多人把解讀重點放在“三級結構”,但這其是只是傳銷的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傳銷罪與非罪的邊界應該在于“騙取財產”,以及基于“拉人頭”來分配資金。
其實,類似的分享營銷也不是新世相的首創。今年1月,網易云課堂聯合荔枝微課曾推出《網易運營方法論》,同樣是要求他人經由你分享的帶有課程二維碼的紅色海報購買課程,你就會得到傭金返現。其中一級分銷返還課程價的60%,二級分銷返還30%。之前,《三聯周刊》年卡也進行了類似的“分享銷售”活動,老牌雜志的試水創新,引智的海量數據流導致服務器都崩盤了,之后三聯的售后問題,都是工作人員通過加群一對一解決的。
應該說,這樣的分享營銷“拉人頭”的方式,和傳銷、有牌照的直銷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似乎又有所不同。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其社會危害性:
第一,從金錢數額上來說,無論是以9.9元買入的課程,還是以39.9元買入的課程,都不像真正的傳銷那樣動輒數萬元,會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很多參與者都是抱著看看“互聯網到底是怎么玩”的心態加入的。
其次,從參與者的角度來說,愿意購買這樣的互聯網營銷課程的,大部分是媒體從業人員、互聯網從業人員及投資者,并不像傳銷那樣主要受害者是社會弱勢群體,易引發社會矛盾。
這次新世相的營銷,可以看作對于互聯網從業人員的一次精準的“收割韭菜”,并不會像普通的傳銷那樣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但是,這種有著明顯牟利動機、刷屏式的營銷,的確很遭人反感,因為這種營銷模糊了社交的含義。
微信平臺頻繁涉嫌傳銷
微商最早誕生于2012年初,隨著微博、微信先后擁有巨量用戶,朋友圈、微信支付、公眾號等功能推出,沒有商業經驗的個人就能輕松完成從產品批發、產品推介到資金收付、發貨、用戶反饋的整個銷售鏈條。2014年,一大批品牌微商先后成立,專業化的微商平臺也應運而生,微商從單打獨斗進入團隊化運作時期。
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統計,2015年我國微商從業人員就已超過1200萬人。在經濟以傳統制造業為主向新興服務業為主的換擋過程中,微商一方面為就業弱勢群體提供了一項選擇,另一方面也幫助企業降低了產品流通的成本。
有專家估計,目前國內4000多萬微商中,相當部分已經發展成為傳銷。專家認為,微商與傳銷的重要區別在于產品是否最終被消費、是否為實體經濟服務。并且,微商也是“商”,不是法外之地,也應該納入監管。應防范以微商之名,行傳銷之實,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現象。
據一份某微商內部晉升機制方案顯示,微商存在“經理-主管-店主”三層,繳納最低398元平臺服務費就能成為普通店主,店主可以將產品銷售鏈接轉發到朋友圈,只要有人購買就能抽成10%至40%的傭金。
如果店主業績好、下線發展得快,可以升級為主管,領導自己的店主團隊以后,可以從每一名新店主身上提取150元培訓費,分得團隊利潤的15%。在競聘成經理后,可以獲得下轄所有團隊店主培訓費每人80元,以及各團隊總利潤的5%。與店主不同,主管、經理需與微商簽訂兼職勞動合同,該微商后兩者的數量就達七八千人。
除了層層代理賺取差價,培訓更是團隊化微商的中心環節,新加入店主將學習吸引他人的技巧,如何推出成功案例、設計心靈雞湯等。
以上的模式在微商中比較普遍,也引起了是否傳銷的爭議。2016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公布《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指出,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就可認定為涉嫌傳銷。
律師:多級分銷或是傳銷變種
新世相課程的營銷行為引起部分網友的質疑,有網友認為已涉嫌傳銷。對于網友的傳銷質疑,邵世偉稱該營銷行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對此,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傳銷本質是收人頭費、分層級分配。傳銷是沒有實際盈利產品的。傳銷賺的是下線人頭費,即每發展一個下線,該下線所交的費用,按比例分給其上線、上上線直至頂層組織者,形成一個金字塔型的資金分配方式。就新世相營銷事件而言,如果其資金流向顯示出按照按層次提成,則涉嫌傳銷。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遠澤則認為,新世相讀書會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二維碼鏈接的方式銷售營銷類音頻課程,本質上是通過返“傭金”的方式誘導微信用戶進行關注、購買和再推廣,即發展“下線”,屬于多級營銷模式。多級分級營銷模式,鼓勵發展“下線”,“下線”越多返“傭金”越多,按照“下線”的銷售業績來返傭,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傳銷。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曹遠澤稱,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新世相涉嫌作為傳銷組織的一部分,是第一級發布者,是金字塔頂端,它的下線越多,它獲利越多,新世相告知買家,買家分享出去,買家的朋友買了,買家得到收益,已達到三層級。”曹遠澤說。
曹遠澤認為,新世相讀書會這一銷售模式,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不排除具有金字塔欺詐、龐氏騙局等特征,相關部門應當透過現象深入本質,進一步規范微商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