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生產監管處原處長蔡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刑事判決書對外公布引起軒然大波。
此判決書的公布,意味著康美藥業(600518.SH)已四度卷入行賄案中。此前,康美藥業總經理馬興田先后出現在廣東省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的行賄人名單中。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蔡明利用職務便利,為康美藥業謀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康美藥業董事長兼總裁馬某、副總經理李某賄送的現金共計港幣30萬元。除康美外,還有丹霞生物等27家藥企也同樣列入了行賄名單。
“主要是想和蔡明搞好關系,不要為難公司發展。”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馬某對于行賄的初衷解釋。這也是案件中提及的其他藥企行賄的主要原因。
記者就此事向康美藥業證券處求證是否屬實,對方稱,目前沒有需要反饋的地方,此事對公司業績沒有影響。但具體內容還需致函采訪。截至記者發稿前,并未收到其回復。
四度行賄
28家藥企爭相“進貢”,成藥監官員的搖錢樹。
根據此案公訴方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審查結果顯示,200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蔡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丹霞生物、康美藥業、深圳路希達等28家企業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企業有關人員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32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105萬元,折合人民幣逾620萬元。
其中,A股老牌上市公司康美藥業“進貢”力度也不算小。據判決書上顯示,康美藥業董事長兼總裁馬某證實,大概2014年8月和2015年9月,蔡明兩次到深圳出差,其都約蔡明到其公司,留他在其公司飯堂吃飯,每次都放港幣10萬元在他的手提包里。蔡明是省食藥監局藥品安監處處長,當時蔡明跟其聯系說孩子要出國讀書,讓其換點外幣給他,后來蔡明到其公司后,其就分兩次送給他港幣20萬元,其主要是想和蔡明搞好關系,不要為難公司發展。
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在證言中提到,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蔡明閑聊中得知他小孩去澳洲讀書,其就以送錢給蔡明為由向公司董事長馬某匯報并申請從公司拿出港幣10萬元。2015年11月左右,其到蔡明的家所在天河區星匯園小區約他見面,把現金10萬元港幣送給蔡明。
據媒體公開報道,此前,康美藥業曾三度卷入貪腐案件。
2000年至2012年,李量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康美藥業等9家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約694萬元。
2004年至2011年,康美藥業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曾行賄原揭陽市委書記陳弘平,共計港幣500萬元。陳弘平為馬興田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提供幫助。
2000年至2014年,馬興田行賄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涉及金額港幣200萬元、人民幣60萬元。
業績不受影響
盡管康美因屢次行賄之事受到業界苛責,但似乎并不影響其業績。
在此則判決中,“搞好關系,不被為難”是此案中涉及行賄的康美等多家藥企提出的最為主要的原因。
公開資料顯示,康美藥業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是國內率先把互聯網布局中醫藥全產業鏈,以中藥飲片生產為核心,全面打造“大健康+大平臺+大數據+大服務”體系的中醫藥全產業鏈精準服務型“智慧+”大健康產業大型上市企業。
自上市以來,康美藥業連續16年,實現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持續增長,特別是自2006年以來,公司凈利潤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而在總量基數增大的背景下,在2017年和2018年一季度,康美藥業的業績仍保持了良好的增長態勢。
數據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康美藥業實現營業收入91.35億元,同比增長27.68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14.23億元,同比增長33.28%,上交稅收4.90億元,同比增長25.52% 。
如今,公司的發展也受到了國際市場的認可。2018年5月15日,康美藥業成功“入摩”,在234只被納入MSCI指數體系的A股中,有18家上市公司屬于醫藥行業,康美藥業市值在其中位列第二,是市值最高的中醫藥企業。
受此利好消息影響,5月15日當天,康美藥業收盤價25.80元/股,漲跌幅達到5.57%,總市值1283.36億元,股價和總市值均創下上市以來新高。
近期,多家券商機構對其評價較為積極。中銀國際對其評級,收入略超預期、多線業務齊頭并進。東興證券則稱康美藥業業績符合預期,看好公司長期成長邏輯。中金公司則稱飲片高基數上增長超30%,繼續加大推進智慧藥房。
記者就行賄一事向康美藥業證券處求證,對方稱目前沒有需要反饋的地方,此事對公司業績沒有影響。但具體內容還需致函采訪。截至記者發稿前,并未收到其回復。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判決書下發期間,康美藥業董事長、總裁馬興田仍在遼寧省、吉林省就中醫藥大健康產業發展進行專題座談。
全身而退?
事實上,行賄罪和受賄罪并不對等。從這則判決書上可以看到,康美藥企等28家藥企并未受到另案另理。
根據判決書顯示,5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蔡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4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違法受賄所得及不明財產均扣押并上繳國庫。當中并沒有提及到涉及行賄的28家企業的問責以及處罰。
案件中,蔡明構成受賄罪,然而向蔡明行賄的28家企業卻構不成行賄罪?認定行賄罪的關鍵在哪?
廣東明燦律師事務所趙云帆律師告知記者,行賄罪和受賄罪不一定會成對出現。是否構成行賄罪?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構成行賄罪的要件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為。因此,如果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則不構成行賄罪。“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作了專門界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進一步規定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趙云帆指出,從判決書公示的內容看來,目前暫無相關證據證明行賄人求得不正當利益,因此,此次案件涉及的康美等28家藥企并未受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