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監管,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并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8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天津市濱海新區麒航商貿有限公司便利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口罩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店內共20只口罩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擬對天津市濱海新區麒航商貿有限公司便利店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2020年1月2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天津市北辰區鑫福源便利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店內共41只口罩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擬對天津市北辰區鑫福源便利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000元的處罰。
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天津市世紀華聯商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消毒液涉嫌存在未明碼標價和哄抬價格的情況。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銷售滴露消毒液套裝2瓶,銷售價格為90元/瓶,且未明碼標價。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顯示該批產品的進貨價格為35元/瓶。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和第十四條第(三)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的規定,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世紀華聯商業有限公司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