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口罩,又是口罩,而且還是假冒品牌的口罩!
2月10日下午,安徽省黃山市市場監管局向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爆料,稱剛查處一起假冒口罩案件,并且案件已經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咋回事?黃山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人葉建德向記者細細道來——
前些天有群眾舉報,反映黃山市某藥房銷售標注河南新鄉市某公司生產的“民樂”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質量較差。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執法人員迅速提取藥房銷售的醫用口罩,并立即與新鄉公司進行聯系。新鄉公司負責人看過執法人員提供的圖片及影像材料后,認定自己的產品被假冒。
2月5日,黃山局執法人員按舉報線索前往藥房進行檢查。藥房負責人表示,此批口罩是1月23日從黃山某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采購,現已銷售完畢,藥房沒有一只庫存。
2月6日,執法人員趕到黃山某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通過調查了解,現場提取了標注新鄉公司生產的“民樂”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口罩外包裝紙箱、供貨商資質證明復印件、網上轉賬電子回單等證據材料。經現場與新鄉公司負責人聯系,比對提取的外包裝紙箱與合格證,發現與正品“民樂”口罩外包裝紙箱與合格證多處特征明顯不符,系假冒無疑。
經詢問黃山某醫藥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得知,此批次標注新鄉公司生產的“民樂”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是2020年1月22日從合肥采購的,當晚送貨到黃山,共采購10500袋(每袋20只),采購價格每袋為15.82元,支付貨款166110元,銷售價格每袋18元,總銷售價189000元。口罩23日當天就銷售一空,合肥銷售方在送貨時未能出具該批次口罩進貨票據。
執法人員當場依法扣押了上述提取的物品。
“民樂”商標系新鄉市公司2007年注冊的商標,黃山某醫藥銷售公司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此案銷售金額18.9萬元,已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立案案件追訴標準。
2月8日,黃山局將該案正式移送黃山市公安局。